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3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精神,为加强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和宣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总支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秉承“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队伍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努力把党校办成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办成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培训对象主要包括:

(一)校党总支管理的干部;

(二)学校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尊重和研究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培训对象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服务。

第六条 党校教育教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教学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三)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四)有针对性地分层、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

(五)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副校长。

第八条 党校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总支要把党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中心开展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九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校校长、副校长、校党委和校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委会设主任1名,由党校校长兼任,设副主任1-3名。校委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讨论决定党校年度工作要点、培训计划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设党校秘书1名。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中层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发展对象培训班。根据党总支的安排部署,做好其他培训。凡参加党校培训的学员都要自觉遵守党校“学员守则”。党校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对学员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培训班结业时,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党校学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党组织对其考察、评价、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课,同时根据培训对象和办班需要开设教育理念、管理学、形势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等相关课程。在教学中,要坚持“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充分调动教、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师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十三条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写出总结。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把加强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学员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切实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思想理论问题。

第十五条 党校的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与创新,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课堂交流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增强实效。

第四章 党校的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党校建成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原则的坚强阵地。

第十七条 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学习和外出进修学习与工作交流。要具有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深厚的知识;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完成院总支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十八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服务质量。

第五章 党校的基本建设与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党校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学院在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办公场所等方面要给与必要的保障,并逐步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党校按计划进行干部培训、党员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所需的教材和资料费列入党校经费开支计划;党校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所用的教材由党校代购,参加培训的学员支付教材费。

第二十一条 党校在日常工作和培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厉行节约,为学院节省经费开支,减轻学院经济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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