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推进我校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和活力。

第三条 工作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

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思路,把优秀青年教师、本科生、研究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五条 入党启蒙。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各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团组织生活、军训等工作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

第六条 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后,要及时接转和审核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考察材料。入学(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需再次提出申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受理。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第八条 安排谈话。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可对照党章规定,在综合分析入党申请人情况并听取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公示。其中,教工应在本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公示,学生应在所在班级、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下面涉及公示的均按本条要求执行)。

要及时指导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支部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的相关材料随时整理,归入档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

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政治辅导员或优秀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了解被联系人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入党动机等;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进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培养教育,要求其定期汇报思想,帮助其尽快成熟;对被联系人进行广泛深入的群众调查;及时填写被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半年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对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要及时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和调整。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业务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三条 党校培训。党支部应推荐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形势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党员的使命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含申请书、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思想汇报等)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表现突出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2.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或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需商榷)

第十七条 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见义勇为或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放宽限度根据实际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确定)。前一个学期内存在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学校党校结业考试中有作弊情节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民意测验。确定发展对象之前要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赞成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民意测验的具体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九条 团员“推优”。确定共青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应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自传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预审。党支部应及时将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党总支要召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预审,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重点审查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教工发展对象还可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各党总支将通过预审的学生发展对象情况填入《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呈报表》,报党委组织部复审。通过预审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各党总支将其入党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发展对象审查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党校学员结业证书

5.综合政审材料

6.自传

7.学习成绩单(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加盖学院或研究生处公章)

8.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第7项、第8项要求仅限学生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通过审查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主要包括: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组织召开党支部大会;报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审批;安排预备期考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对具体要求作详细说明。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如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提出积极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5.党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6.党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7.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形成正式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等),讨论的意见和结论以及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8.发展对象表态。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入在《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将全部材料(含公示情况)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组织员审查谈话。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 党委应在党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新党员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教职工发展对象工作变动前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总支要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通知本人,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唱(奏)国际歌;新发展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逐句跟读誓词,结尾宣誓人自报姓名;新发展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要将教育考察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中。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进行公示。

4.党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

6.党总支审查并填写意见后,报学校党总支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

4.党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5.党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6.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形成正式决议。党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7.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及党支部无故延长报批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完成转正手续的或在预备期间离校的,党支部均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妥善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按规定及时为毕业离校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总支委员会根据上级要求,充分论证、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安排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党务干部和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六条 党总支要结合本细则,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地工作制度。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等不正常现象。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和说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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