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6 00:00:00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它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以及学院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均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规章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院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学院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权力,党总支行使学院党建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权力。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学院各类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立学院规章制度体系。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简单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会签、审核、审定(议)、发布、解释。

(一)立项。院长办公会、党总支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立项起草;行政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党建文件经党总支书记研究批准后立项。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立项,但须明确牵头部门明确及各自职责。

(二)起草。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尽量征求法律政策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它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它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院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

(三)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

1.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应由其它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2.党政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审定(议)。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院长办公会、党总支审议。

1.审议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和负责审核该草案的党政办公室应该列席会议以备说明、解释有关条款。该规章草案的管理服务对象有权派代表参加会议。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院长办公会、党总支委员会审核之前,应实行全院公示。

2.起草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五)发布。经院长办公会、党总支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学院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名义发布施行,必要时也可以联合发布。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院规章制度。

(六)解释。起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发布关于制度的解释,但必需经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布正式文本。

第九条 制度编制要求。

(一)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按照逻辑顺序可分为章、条、款、项、目,具体要求为: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如第一章)依次表述;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如第一条)依次表述,字后空一格;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如(一))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1.)依次表述。章、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首行缩进二字符书写。

(二)行文要求。为便于各部门统一编写制度,本办法将学院制度的行文格式统一要求分为总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规定、违规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可根据实际规章内容而定。

1.总则: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意义等内容。

2.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向的事、物、人(部门)的效力范围。

3.职责分工: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管理规定:本制度需要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流程,以及包括执行本制度应具备的表格、单据、标准、细则等内容,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5.违规责任:对违反本制度当事人或部门应当采取的惩罚措施。

6.附则:本制度的解释部门及制度实施时间。

7.落款: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制度审定时间

(三)发文要求。

1.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发文以渤职院字〔20XX〕XX号发文。

2.各部门公布的规章制度发文以本部门文号发文,如教务处发文以渤职教字〔20XX〕XX号发文。

3.党总支公布的党建制度发文以渤职党字〔20XX〕XX号发文。

(四)发文格式。

1.字号、字体:全文仿宋,标题3号字,正文四号字;标题、章、条字体加粗。

2.页面设置:页边距:上2.5 cm,下2 cm,左右各2.5 cm;间距:段前段后各0行,行高单倍行距。

3.纸张要求:A4.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院相关网页发布;由党政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党政办公室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确定施行日期应全面、充分考虑时间先后及新旧条款之间的衔接;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院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并同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之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三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制度牵头部门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党总支讨论决定,由党政办公室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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