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务联系,健全文书制度,严格各级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进一步完善行政工作办事程序,保证印章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与废止
第二条 学院印章按照使用级别分为:院级印章(学院钢印、党委章、行政公章、院长名章)和内部各单位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统一刻制。各级机构不能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地方刻制。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馆)的印章,均依据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党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五条 处下设的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方可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党政办公室应留存印模。启用新印章的,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印章印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刻制。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院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 学院党委、行政印章:
(一)用于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学院党委或行政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学院党委或行政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学院党委或行政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六)用于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七)用于需要加盖学院公章的学生证明材料等。
(八)经院长批准,其他需要用印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院长名章
(一)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二)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三)用于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四)经院长批准,其他需要用印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印章:
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向学院领导的请示、报告及与院内各单位及院外相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无内容的空白信笺或表格;
(二)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或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用印事项的。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由各单位负责人根据用印使用范围签字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长或授权的主管院长批准用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印章的使用需经本单位经办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用印。
第十六条 使用院级印章,用印单位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党政印章、行政印章、院长名章,并对下属单位印章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证件、证书、复印件用印前的审查,请印人出示原件并经确认属实后注明“原件已验”方可用印。对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难于鉴定真伪的,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向综合档案室或相关业务部门查询核实。
第十九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对非法使用印章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必须仔细审查用印件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手续不完备的请印件,应拒绝用印。
第二十二条 除院级印章外,各单位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对使用内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导致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和学院名誉损害的,均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印要规范。对有像片的证书、证件用印,不宜将印章盖人脸部;文件用印印模应端正,并骑年压月,介绍信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包含对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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