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网站、办公OA、微信公共平台、各类行政和教学办公通讯平台(QQ\微信)、百度贴吧、招聘网站等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学院各类信息。
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通过学院互联网发布信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互联网信息发布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 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学院各类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院网站:图书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布与更新、技术维护等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参照《学院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院OA系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图书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维护。
(三)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管理和信息维护,党政办公室和其他部门配合。
(四)各类行政和教学办公通讯平台(QQ\微信)。涉及全院的办公通讯平台(QQ\微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单独系统或部门内部使用的办公通讯平台(QQ\微信)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百度贴吧。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管理,学生工作处配合。
(六)招聘网站。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1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1.违反学院制度、政策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者, 党政办公室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通知、新闻信息、公告、广告等均可上网,以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交流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通知类:全校性或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
2.新闻类:校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与改革、外事、医疗、后勤、产业、文娱、体育、校友活动等各方面的重要事件;
3.公告及广告:有关招生、就业的信息;招聘信息;文娱、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信息;集体、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学术活动及会议信息,科研信息,成果转让及招商信息等;
4.其他已通过各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过的信息。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 BBS 、聊天室、留言本等公众信息交互服务系统。 党政办公室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关闭未经许可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条 凡可以公开的各类信息,均必须通过学院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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